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异地婚姻登记需求,国务院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自2023年6月1日起,试点地区调整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21个省份,上述地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时间为2年。
●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受理范围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事项,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此类事项的“跨省通办”。
●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须加盖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章,印章不齐全的需到公安部门加盖或更换新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需到公安部门更正,若结婚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还应提供本人的离婚证(法院离婚的提供判决书及判决生效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原件。
2、一方或双方户籍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 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需要配合的内容
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避免当事人来回奔走,试点地区基本都开通了预约系统,建议当事人主动电话联系并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提前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无法办理。
● “跨省通办”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离婚在哪里申请就在哪里办理,即当事人不能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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