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条件
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请材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办件类型
即办件
八、咨询电话
0377-62164698
九、监督电话
0377-66050036
十、span style=";z-index:-1;margin-left:48.2000px; margin-top:16.8000px;width:500.0000px;height:510.0000px;" 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