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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NGYY-1901-2015-00001 发布日期: 2015-07-28 录入人员: xyyzwgk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邓政办〔201522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水平,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护群众身心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预防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公安、卫生、民政、综治、财政、人社、司法、食监、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救治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保障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管控成效,最大限度地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

二、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及日常管控工作。

综治办负责对各乡镇(街区)、各综治委成员单位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及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并对各乡镇(街区)及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及有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发改委负责将精神卫生能力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求,统一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精神卫生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

卫生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摸底、诊断、治疗、预防、监测、随访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病药品目录;负责建立技术指导网络、严重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网络。

公安局接到卫生部门提供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后,要逐人核实,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纳入特殊人群管理;负责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依法做好公安监管场所内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在押人员救治工作;协助乡镇(街区)、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工作。

民政局负责服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工作;负责城市流浪乞讨和“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或赡养和抚养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负责贫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认定和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要求安排精神疾病防治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人社局负责按规定支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纳入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和城镇居民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促进职工中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保证就业的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加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优秀人才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司法局负责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结合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与卫生部门合作,加强在押服刑严重精神障碍人员救治工作,做好服刑人员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管理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精神障碍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物价办负责制定和调整精神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残联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

乡镇(街区)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排查工作,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并建立本辖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档案,落实救助政策。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排查摸底,切实掌握底数。由各乡镇(街区)会同公安、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关人员,定期开展排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街区)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摸排登记,做到乡镇(街区)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全面摸清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底数。排查摸底工作于6月底结束。

(二)及时开展评估,强化分类处置。精防机构要组织做好符合住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工作,组织专业人员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进行诊断和危险性行为评估,从中筛选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地乡镇(街区)要组织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监护人将其送往指定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所)实施住院治疗;对肇事肇祸或危险行为评估3级以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看护管理等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公安部门要迅速依法处置;对社会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要将其送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市结核病防治所作为定点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民政部门负责寻找患者的监护人,并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应费用。

(三)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分级管控。定点收治医院对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街区)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定点收治医院要将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送返地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由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区分情况将信息分别通报给病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政、公安、残联、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合作,在患者监护人的配合下,做好患者的社区和居家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社区、村()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配备专兼职负责人,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教育,强化监护人责任意识,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主动将患者送往精神病院就诊。

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定点收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定点收治医院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连续服务与管理机制。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对确诊为重性精神障碍的病人进行登记,建立健康档案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疾病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在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进行相应处置或转诊等处理。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和公安部门。在社区管理中,要保护患者及其家庭隐私,实施人性化治疗与管理,注意稳定患者情绪,最大限度减少复发及发生暴力滋事行为的诱因。残联组织和卫生部门要积极推广精神疾病治疗康复社会化模式,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四)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保障机制。市规划、国土、卫生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市域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我市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市财政局要依法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经费。卫生局要协调整合辖区精神卫生专业人力资源,本着就近、高效的原则,组建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技术支持团队,通过分片包干、对口支援等方式与乡镇卫生院及其所辖的村卫生所建立稳定、连续的技术指导关系,及时为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巡回督导,指导基层机构完善患者治疗服务与管理方案,提高患者居家治疗质量。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与开发。市编制、人社、卫生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按比例配备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编制,并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人员设置标准,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经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承担;参保贫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无力承担的自付部分属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民政和社会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本人及家庭有经济能力参保参合的,必须参保参合;本人及家庭没有经济能力参保参合的,由患者户籍所在乡镇(街区)按规定资助其参保参合。对家庭困难、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流浪乞讨和城市“三无”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患者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按本地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卫生部门收治“三无”和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协调解决。对其他精神障碍患者,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承担相关费用,患者所在乡镇(街区)负责督促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缴纳费用。

社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定期缴至定点收治医院。定点收治医院收治的“三无”和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市民政、财政协调解决。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卫生、综治、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政府法制、食药、物价、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街区)分管同志为成员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事项决策、安排部署和检查督办等。

(二)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涉及各乡镇(街区)、公安、卫生、民政、综治、维稳、财政、人力社保、司法、残联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日常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乡镇(街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同心协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多途径广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让群众正确认识、理性对待;深入宣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相关法律、政策,增强基层组织应对处置能力;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宣传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检查督导,狠抓措施落实。对于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肇事肇祸案件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附件:邓州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5324


 

邓州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彩霞(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子兴(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孙  伟(市综治办副主任)

辛 涛(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富才(市发改委主任科员)

王小邓(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向益(市民政局工会主席)

胡春芳(市司法局副局长)

杜 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英阁(市人社局副党组副书记)

夏 静(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李吉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黎(市物价办纪检书记)

任显玉(市残联康复部部长)

各乡镇(街区)主管卫生工作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辛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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