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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征集 
作者:  zczrmzf     访问次数:            更新时间:  2016-11-15 11:16       来源单位: 张村镇人民政府 

 

                 邓州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征集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等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邓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11月2日
征 集 地 址:邓州市环保局大气办
电 子 邮 箱:dzsdqb@126.com
联  系  人:岳超
联 系 电 话:0377-62192329
附件:1、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doc(征求意见稿)
      2、邓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doc(征求意见稿)
      3、政策解读.doc


  附件1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其中《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北京大道,南至南一环,西至焦枝铁路,北至滨河南路。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2016年11月1日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拆除或没收。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2

                                       邓政办〔201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邓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  月  日 

                                邓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下列区域:
东至北京大道,南至南一环,西至焦枝铁路,北至滨河南路。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禁燃区,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六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务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但经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按照各自职责查处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城管、公安、卫生、发改、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完善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运行机制,发现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九条 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高污染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月  日印发

 

附件3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邓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等有关规定。
二、目标任务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主要内容
高污染燃料种类界定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
四、操作方法
通过对高污染燃料种类的界定及禁燃区范围划定,结合邓州实际,对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2016年10月26日

(转载自邓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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