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NG001-01-2026-00003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邓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02-03
文        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邓政〔2026〕1号有  效  性 有效
发布日期2026-02-25废止时间
文件编号DZZF-4113812026001
关  键  词补偿,邓政,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征收,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征地,测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名        称邓政〔2026〕1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邓政〔2026〕1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时间:2026-02-25浏览量: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及驻邓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25〕8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在《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基础上,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粮食作物(小麦、玉米、水稻、高粱、红薯、豆类等)补偿标准调整为0.13万元/亩。

(二)经济作物(花生、芝麻、油菜等油料作物,棉花、烟叶、糖料等)补偿标准调整为0.15万元/亩。

(三)蔬菜瓜果(白菜、萝卜、生菜、芹菜、菠菜、葱、蒜、香菜、土豆、西瓜、香瓜、草莓等)补偿标准调整为0.20万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中心城区地面附着物补偿按1.80万元/亩包干价执行,每亩超过1.80万元部分,根据征地面积进行综合测算,经测算后据实追加;乡镇地面附着物补偿依据现状据实补偿。

未涵盖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价值计算,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国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未能涵盖的其他事宜,仍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执行。

五、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自2026年2月3日起实施,本标准生效之日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邓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相关文件:邓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2026年2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