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邓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标准》的调整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要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邓州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历经2011年、2017年多次调整,现行补偿标准已有9年未进行更新,与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符。为妥善处理征收土地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关系,为征地工作提供依据,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我市于今年启动此项标准的调整工作,结合历年来邓州市补偿标准和周边地市补偿标准以及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了此次各类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调整标准。
二、《标准》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25〕8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等文件。
三、《标准》适用于什么范围?
本次调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
四、《标准》明确了哪些补偿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共有一级分类5个,分别为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二级分类23个,其中,青苗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类等3类补偿标准情况,林木类包括乔木、灌木、果树、药材、花卉和其他等6类补偿标准情况,构筑物包括桥梁、水利设施、养殖设施、水井、温室、窖池、坟墓、窑等8类补偿标准情况,其他附着物包括道路、管道、围墙、生活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板和其他等6类补偿标准情况。二级分类下设三级分类96个,三级分类下设四级分类233个。
解读机关: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77-62777800
相关文件:邓政〔2026〕1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